

’注册商标案”中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积极协作以及对诸多复杂法律问题的积极探索实践而受到表彰。案件中涉及的产品制造具有特定的安全、技术要求,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可能带来严重的用电安全隐患。同时,案例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模式具有特殊性,虽然部分产品为从施耐德电气处采购的正品,但被告人自行组装的行为不在施耐德电气的质量控制体系管控范围内,损害了施耐德电气注册商标的来源识别和质量保证功能。对该种行为刑事违法的认定,为今后此类案件的查处和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对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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